該局進一步說明,前述所稱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包含以下兩種情況:
情況一:銷售的勞務實體使用地點在我國境內
消費者透過境外電商平台訂房、叫車或購買演唱會門票等,只要該不動產(旅館)、提供運輸勞務或演唱會、展覽的使用地點在我國境內,不論買受人是否為我國國人或境內是否有住居所,平台銷售的勞務實體使用地點只要在我國境內,即屬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的範疇。
情況二:銷售的勞務無實體使用地點
消費者如果為我國境內有住居所的個人、使用的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安裝地在我國境內、使用的手機號碼國碼為我國代碼(886)、帳單地址在我國境內或使用境內銀行帳戶支付價款等,只要其透過境外電商營業人的電子系統購買貼圖、線上遊戲、下載音樂等電子勞務,即屬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的範疇。
該局指出,境外電商營業人有銷售上開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情事,且年銷售額逾新臺幣48萬元,惟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者,依營業稅法第45條規定應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請境外電商營業人自行檢視是否已達我國稅籍登記標準,如有短漏開發票及漏報銷售額之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補辦稅籍登記並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可免予處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賴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