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說明,轄內甲公司為兼營營業人,104年間取得免稅銷售額之股利收入28,140萬元,其中國內股利350萬元已依規定於申報營業稅時,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按比例扣抵法計算調整稅額,並經該局核定,嗣後該局查得其當期取得國外股利收入27,790萬元,卻漏未依規定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調整稅額,核定補徵營業稅738萬元,並處罰鍰258萬元,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主張改採直接扣抵法計算遭駁回。
該局指出,「比例扣抵法」及「直接扣抵法」均為兼營營業人申報調整計算營業稅之法定方法,甲公司既於申報選擇採用比例扣抵法,且該案件經該局核定後,未申請復查,即生確定效力,並無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之情形,不得申請改採直接扣抵法。因此,特別提醒兼營營業人,於申報時應慎選較有利之計算方式,以免自身權益受損。營業人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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