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8年11月1日報廢並購進大貨車1輛,取得成本為4,500,000元,耐用年限5年,並於同年11月15日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400,000元,該退稅款應自所購入大貨車成本(帳列固定資產)減除,即按減除後之帳面價值 4,100,000元(大貨車取得成本4,500,000元-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400,000元)及扣除預估殘值750,000元後之金額3,350,000元計提折舊;倘該公司於109年5月1日始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400,000元,該退稅款應作為該固定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即按減除後之未折減餘額3,725,000元(大貨車取得成本4,500,000元-108年11月1日至109年4月30日已提列之折舊375,000元-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400,000元)並扣除預估殘值750,000元之金額2,975,000元計提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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