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0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分公司,分攤其國外總公司或區域總部之管理費用,如符合下列規定者,得核實認定:一、總公司或其區域總部不對外營業而另設有營業部門,其營業部門應與各地分公司共同分攤總公司或區域總部非營業部門之管理費用。二、總公司或其區域總部之管理費用未攤計入分公司之進貨成本、總公司或區域總部供應分公司營業所用之資金,未由分公司計付利息。亦即外商在臺分公司列報分攤國外管理費用,僅得分攤屬總公司或區域總部之非營業部門管理費用,前述區域總部係指與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分公司隸屬同一總公司,負責管理該區域之其他分公司。
該局舉例說明,外商A公司在臺分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高額其他費用,經查該分公司提示之相關憑證,發現其中3千餘萬元係分攤外商A公司於他國設立子公司B公司之企業活動費,由於該費用非屬總公司或區域總部費用,亦非屬非營業部門之管理費用,與上開規定不符,予以剔除。
該局呼籲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分公司如列報分攤其國外總公司或區域總部之管理費用,應注意符合上開規定。
(聯絡人:審查一科李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