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說明,財政部於102年7月31日以台財稅字第10100238630號令核釋,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孳息他益股權信託契約取得收益,實非其自行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無所得稅法第42條第1項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之適用,應計入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委託人乙君將其持有之股票交付信託,信託態樣為「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並以A公司為孳息受益人。A公司106年度獲配股利淨額20萬元,該獲配股利係因前揭信託契約取得,非屬自行投資而獲配,自無所得稅法第42條第1項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之適用。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違反上開規定致漏報所得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以免被查獲而受罰。
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聯絡人:簡有仁主任 聯絡電話:(07)715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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