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說明,109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截止日為110年2月1日,憑單填發期限為110年2月17日(原規定2月10日遇過年期間,順延至110年2月17日),適用免填發憑單之範圍,應同時符合下列情形:
一、憑單填發單位於110年2月1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之109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含分離課稅所得)、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等相關憑單。
二、所得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含境內居住之國人及外僑)。
該局指出,除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憑單外,憑單填發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仍應依規定主動填發憑單:
一、憑單所載的納稅義務人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事務所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
二、納稅義務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三、憑單填發單位逾期(110年2月2日以後)申報或更正之憑單。
四、 憑單填發單位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或變更等情形所申報之憑單。
五、其他不符合前揭適用免填發範圍之憑單。
該局呼籲,符合適用免填發憑單之納稅義務人如要求填發時,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請提供納稅義務人多元且便利之申請及收受憑單管道,以維納稅義務人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呂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