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9條第6款規定,執行業務者以本人所有之房屋供其本人為執行業務使用者,不得列支租金支出。但二人以上聯合執業之聯合事務所,租用其中一執行業務者之自有房屋者,不在此限。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執行業務者將自有房屋供本人執行業務使用,可免設算租金收入,而該獨資經營之診所亦不得列報租金費用,但如執行業務者將自有房屋供聯合執業診所使用,且該聯合執業診所有實際支付租金支出,並辦理房屋所有人租賃收入扣繳申報,該聯合執業診所可於支出年度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損益計算表時列報租金支出,房屋所有人則應申報租賃收入。
該局提醒執行業務者應注意以上相關規定,正確申報,如有相關疑義,亦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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