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說明,營利事業109年度從事受控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一、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下稱收入總額)在新臺幣(下同)5億元以上且全年受控交易總額達2億元。
二、收入總額在3億元以上未達5億元且全年受控交易總額達2億元,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營利事業享有租稅優惠且依法申報實際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及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應加徵稅額之金額合計超過200萬元,或申報扣除前十年虧損超過800萬元。
(二)與境外關係人有交易。
該局呼籲,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之營利事業,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應於書面調查函送達之日起1個月內提示移轉訂價報告,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請營利事業於進行移轉訂價分析時,注意相關規定並按期限送交相關資料。
(聯絡人:審查一科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