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已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營利事業在支付適用舊制退休金的員工退休金及資遣費後,已無須依該法支付或已無適用同法退休制度之員工,如仍有剩餘時營利事業於結清該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並領回剩餘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時,應轉列領回年度之其他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近日查核轄內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當年度已向主管機關結清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並領回剩餘款90餘萬元,惟該公司漏未申報該筆剩餘款,經該局查獲補徵稅款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並領回剩餘款時,務必記得列報領回年度之其他收入,以避免造成短漏報所得之情事。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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