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說明,日前查核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認定甲公司虛報營業費用700萬元,經剔除該筆費用後,雖核定全年所得額及課稅所得額仍為虧損並無應納稅額,惟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就短漏之所得額700萬元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140萬元(700萬元×20%)處以2倍以下罰鍰,但依前揭規定罰鍰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故裁處罰鍰金額為90,000元。
該局指出,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主要目的在維護誠實自動申報制度,確保善良納稅風氣,故針對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經加計查獲之短漏報所得後仍無應納稅額者,依法仍會遭受處罰,提醒營利事業特別留意。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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