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進一步說明,機關團體因疫情影響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各項疫情補助,雖然可免納所得稅,但在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按其補助性質列報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或「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並計入收支比例計算,如未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規定應課徵所得稅者,再於計算課稅所得額時列為減除項目。
另外,機關團體自107年1月1日起,獲配國內營利事業之股利或盈餘,不論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均應列報收入,並計入所得額中,依所得稅法及免稅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機關團體109年度結算申報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捐贈收入600萬元、各項疫情補助收入100萬元及股利收入500萬元,又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660萬元,本期結餘款540萬元,因當年度支出佔基金之孳息及各項收入之比例為55%〔660萬元/(600萬元+100萬元+500萬元)〕,支出比未達60%,且未向主管機關申請保留結餘款使用計畫,不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應就全部結餘款課徵所得稅,惟各項疫情補助收入係屬免稅收入可列為課稅所得額之減除項目,但股利收入不得於課稅所得額減除,因此課稅所得額為440萬元(540萬元-100萬元)、應納稅額為88萬元(440萬元×20%)。
該局特別提醒機關團體注意各項收入都要列報,以免因漏報收入不符合免稅標準相關規定,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張股長 06-2223111轉8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