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說明,為使稽徵機關辦理前開裁罰案件有一致基準,使裁罰更具允當性,爰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非屬故意違章者,由原處2倍之罰鍰,修正減輕為處0.8倍之罰鍰;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者,由原處1倍之罰鍰,修正減輕為處0.4倍之罰鍰。另考量納稅義務人未諳稅法規定,非屬故意之偶發性逃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違章情節輕微,增訂5年內經第1次查獲者,處0.4倍之罰鍰;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者,處0.2倍之罰鍰。
二、屬故意違章者,增訂處2倍之罰鍰;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者,處1.5倍之罰鍰。
三、考量申報進口之特種貨物短報或漏報完稅價格或數量,致短報或漏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而申報進口時依規定檢附之相關文件並無錯誤者,該違章態樣之情節可責性低,由原處0.5倍之罰鍰,修正減輕為處0.2倍之罰鍰,增訂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或同意以關稅法之保證金足額抵繳者,處0.1倍之罰鍰。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第4項規定,裁倍表之變更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經稽徵機關裁罰尚未確定之案件均可適用。
新聞稿聯絡人:
消費稅組:何科長秋揚
聯絡電話:02-23228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