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說明,自今年7月1日起,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以下合稱房地)之所得,應按房地合一稅2.0申報納稅。為利徵納雙方計算及申報房地合一稅2.0,該部修正發布本要點,計修正「總則」、「交易日、取得日、持有期間、符合一定條件股份或出資額交易」、「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計算」、「營利事業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計算」及「附則」等5大部分,共28點(詳附件)。修正重點如下:
一、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視為房地交易。
二、房屋、土地取得日及交易日之認定,原則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之取得日及交易日以買賣契約簽訂日為準。
三、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之取得日及交易日之認定,原則以買賣交割日為準。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之持股倘符合「交易日起算前一年內任一日(110年6月30日以前不予計入)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且「於股份(或出資額)交易時,該國內外被投資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價值50%以上係由我國境內之房地所構成」2項要件,不論出售部分或全部持股,均應依房地合一稅2.0課稅,不再適用所得稅法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或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應計入基本所得額課徵所得基本稅額之規定。
四、個人交易股份或出資額之必要費用包含證券交易稅、手續費及其他相關必要費用;未提示費用之證明文件或所提示之費用證明金額未達成交價額3%者,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3%計算其費用,並以新臺幣30萬元為限。營利事業交易股份或出資額之成本費用計算,應依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辦理。
五、房屋、土地持有期間之計算,以自取得日起算至交易日止為原則。以自有土地與其他營利事業合建分屋、參與都市更新或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下稱危老重建)所分配取得之房屋,房屋持有期間以該土地之持有期間為準,得依該持有期間按規定稅率課稅。
六、個人以自住房屋自地自建或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或以該自住房屋參與都市更新或危老重建所取得之房屋,得將拆除之自住房屋自住期間合併計算,其交易持有並設籍滿6年之自住房地,適用自住房地優惠稅率10%及免稅額度新臺幣400萬元。
七、營利事業交易房屋、土地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持有期間適用差別稅率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但營利事業為起造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所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該房地交易所得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按20%稅率課稅,不適用分開計稅之規定。
八、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交易房地之所得,應由該房地登記所有權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個人房地合一課稅規定辦理,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所得額。
財政部指出,房地合一稅2.0對於多數自住、長期持有或該部公告之非自願性因素交易、參與合建、都市更新或危老重建等需於短期內交易房地之民眾而言,於今年7月1日以後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仍維持適用10%(自住)、20%稅率,並無課重稅問題。本次房地合一稅制改革,有助遏止短期投機炒作,健全不動產交易市場發展,各地區國稅局亦將加強宣導,俾利各界充分瞭解,使房地合一稅2.0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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