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末段規定,可扣抵之數以營利事業國內所得加計國外所得,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為上限,且應按全部國外所得計算而非按個別國家來源所得計算其可扣抵數。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列報「依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之稅額」188萬元,經查係投資國外A公司所獲配之股利所得為1,880萬元,惟同年度出售國外B公司股權損失為1,938萬元,核計同年度國外來源所得為-58萬元,並無增加國內結算應納稅額,爰經該局核定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之稅額為0元。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列報國外來源所得之稅額扣抵,應留意稅法相關規定,計算國外來源所得金額及可扣抵稅額上限(詳附表),公司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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