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受疫情影響,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稱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1年6月30日),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或其他因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營業額或任1個月之營業額較108年12月以前6個月或107年以後之任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或其他營業收入驟減情形者),應於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免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營利事業於辦理110年度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已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而依財政部相關釋令經核准免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或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或經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可直接適用免辦理暫繳申報,毋須再提出申請。
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請於暫繳申報期間內掌握時間辦理;另為協助營利事業順利完成暫繳申報,特別於該局網站 (網址https://www.ntbca.gov.tw)「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專區」提供免辦理暫繳申請書供下載運用及連結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暫繳申報繳稅系統。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黃芯儀
電話:(04)23051111轉7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