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說明,若營利事業出售購入之房屋、土地(俗稱二手房地),即須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課稅,採分開計稅方式;若交易之房屋、土地,係屬營利事業為起造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所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如自地自建、與地主合建、提供自有土地與其他營利事業合建分屋等,因屬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範圍,故採合併計稅方式;若營利事業非為起造人,僅提供土地與其他營利事業合建,則採分開計稅方式。
該局進一步提醒,房地交易如有損失,採合併計稅方式者,得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辦理盈虧互抵;惟採分開計稅方式者,房地交易損失僅能抵減同屬分開計稅之房地交易所得,並按下列順序減除:
步驟1:當年度房地交易損失,應先自當年度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步驟2:未減除餘額部分,得自當年度適用不同稅率之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步驟3:減除後尚有未減除餘額部分,得自交易年度之次年起10年內之房地交易所得減除。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聯絡人:陳妍伶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00
撰稿人: 蘇瑋琳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