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指出,營利事業帳上支付的伙食費,屬有限額的項目,支付給員工的伙食費,每人每月在2,400元內,免視為員工的所得,超過2,400元之部分,應轉列員工的薪資所得,其超過限額部分仍得按實際支付金額列報費用減除,惟公司應注意於發放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扣繳稅款。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員工120人,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每人2,400元,列報伙食費3,456,000元,又於其他費用項下,申報加班誤餐費600,000元,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規定,甲公司既已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加班誤餐費仍應併入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2,400元限額內,則經核計伙食費限額為3,456,000元(即120人x2,400元x12月),超過限額600,000元部分,因甲公司未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故不予認定;惟超過限額部分如轉列員工薪資所得,仍可列報費用減除。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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