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所說明,市面上自販機銷售以「食品、飲料」及「停車費」兩機種居多,消費者多有反映無法直接取得統一發票,業者恐有逃漏稅之虞及影響消費者索取統一發票之兌獎權益,為維護租稅公平,並保障民眾索取統一發票兌獎權益,故修正相關法規規定。
該所進一步說明,考量自動販賣機產製及進口廠商需時調整機台、通路商需採購符合規定之機型及系統商須設計介接營業人資訊系統,「食品、飲料」部分110年12月31日以前及111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自動販賣機,分別給予6年及1年輔導期,停車場部分給予1年輔導期。為兼顧實務作業及營業人與消費者權益,營業人在輔導期限內未依規定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者,國稅局將積極輔導,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但自販機已具備自行列印統一發票功能者除外。
如尚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稽徵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銷售稅股廖柏昌
聯絡電話:(04)24852934轉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