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說明,近來分析課稅資料,發現某企業部分員工個人年薪近200萬元,但卻無扣繳稅額,查獲扣繳義務人甲君除按月給付員工薪水外,每月於受薪日尚額外給付職務獎金、績效獎金、全勤獎金等薪資所得,未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扣取稅款;另每月固定給付之交通津貼及超時津貼,誤歸類為「差旅費」及「加班費」而未計入薪資所得總額計算申報,致未依規定扣繳稅款。因此,扣繳義務人經稅捐稽徵機關責令補繳扣繳稅額2萬5千餘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4條應扣繳未扣繳之規定處以罰鍰12萬餘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薪資所得為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收入,包含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而為雇主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必須符合規定標準者才可以免稅。企業體恤員工額外給付之各種補助、補貼、津貼等,如非依出勤紀錄而是採固定金額發放者,均屬所得稅法明定之薪資所得,不得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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