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若因結束營業或遷址等原因提前解約,得檢具提前解除租約或遷址之相關證明文件,將其未攤銷餘額列報為當年度損失,免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
該局舉例,轄內A公司107年1月承租營業場所,租期5年,支付裝潢費用120萬元,因具遞延效用性質,帳列為未攤銷費用,並在租賃期間內每年攤銷費用24萬元。於110年10月因遷址提前解除租約,其裝潢費用截至110年9月止已攤銷3年9個月,合計90萬元,尚有未攤銷餘額30萬元,A公司得檢附提前解約或遷址等相關證明,將其未攤銷餘額30萬元列報為110年度之損失,免事前向稽徵機關報備。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未攤銷裝潢費時,除應注意檢附證明文件外,如該裝潢設備有出售收入,仍應開立統一發票列報收益,以避免遭調整補稅處罰。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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