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查核甲餐廳的營業收入,比對其信用卡交易資料,雖未發現該部分交易有漏開發票情事,但顧客至餐廳消費結帳,除刷信用卡享受先消費後付款的便利性外,通常會有一定比例的消費者選擇或習慣採用現金支付,而甲餐廳的信用卡請款金額與所申報營業額極為貼近,現金結帳變成「異類」,有違常理。
經該局深入追查發現,甲餐廳負責人A君的個人帳戶有大量現金流入,大部分款項轉帳至配偶B君的支票存款帳戶,用以開票付款給生鮮蔬果、肉品等食材供應業者,該部分進料並未入帳,進而查獲甲餐廳107年至108年間漏開發票並漏報銷售額3,300餘萬元,逃漏營業稅165餘萬元,除補稅外,並應按所漏稅額加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指出,由於營業人「預判」國稅局會利用信用卡交易資料比對發票開立情形,其對於消費者刷卡付款者,多半會「開好開滿」;但如屬收取現金,因較不易留下痕跡,除非消費者主動索取發票,否則常心存僥倖,消極不開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納稅是國民應盡義務,近年來稽徵機關持續精進各種查核技術,除運用各類課稅資料交查比對外,必要時將深入查核銀行資金往來紀錄,讓逃漏稅者無所遁形。因此,無論消費者結帳是採刷卡、付現或近年來逐漸被廣泛使用的行動支付,均應誠實開立發票,才能遠離罰單,永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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