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就本次申報書修訂重點擇要說明如下:
一、配合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24條之5規定(下稱房地合一稅2.0),新增交易符合房地合一稅2.0分開計算之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之相關欄位。
二、配合房地合一稅2.0自110年7月1日起施行,110年6月30日以前交易符合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前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規定(房地合一稅1.0)之房地交易所得(損失),應填報營所稅結算申報書第C1頁、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書第13頁及清算申報書第5頁,爰修正表單名稱、各項次名稱及填寫須知,以利區分房地合一稅1.0及2.0之填報方式。
三、配合房地合一稅2.0,新增「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符合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之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及「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符合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房屋、土地之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即營所稅結算申報書第C1-1頁及第C1-2頁,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書第13-1頁及第13-2頁,清算申報書第5-1頁及第5-2頁。
四、配合111年2月22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將房地合一稅2.0分開計算之所得額及應納稅額納入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計算,修正相關計算公式。
五、配合房地合一稅2.0,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自110年7月1日起交易房地所得,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個人課稅規定申報及課徵所得稅,於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增訂房地交易所得額欄位及填寫須知說明文字。
該局呼籲,避免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外出感染風險,請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多利用網路申報,免出門即可完成結算申報,省時、安全、便利又防疫。如有申報方面的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聯絡人:審查一科鄭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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