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說明,依據「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費用列支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營利事業對符合同辦法規定之運動團隊或運動員,所為培養支援或捐贈,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以下列費用為限:選手營養費、教練指導費、課業輔導費、運動科學支援費、運動防護費、訓練器材裝備費、參賽報名費、移地訓練費、選手零用金及參賽旅運費等費用。
二、應於各該捐贈支出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培養支援運動員的相關證明文件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所定應檢附的文件,向主管機關(教育部體育署)申請核發捐贈證明文件。
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主管機關核發的證明文件、支出憑證及相關資料,由所轄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數額。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捐助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除可提升企業形象及知名度,亦可作為費用列支,且不受金額限制,惟應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捐贈證明文件,並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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