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為促銷橄欖油,隨貨贈送醬油1瓶(市價100元),原應視為銷售,開立以甲公司為買受人(銷售額95元、銷項稅額5元)三聯式統一發票。但上開隨貨贈送之醬油,係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該紙統一發票於甲公司申報營業稅時 ,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進銷互抵後,實際負擔稅額為0元,依75年12月29日函規定,該贈品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自行檢視,購進之贈品如有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而轉供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應視為銷售,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稅捐稽徵機關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息免罰。
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聯絡人:陳嘉良主任 聯絡電話:(07)3302058分機6200
撰稿人:莫淑菁 聯絡電話:(07)3302058 分機6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