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貨物稅條例規定,凡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均屬貨物稅課稅範圍,所稱設廠機製,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設有固定製造場所,使用電動或非電動之機具製造裝瓶(盒、罐、桶)固封者。
二、設有固定製造場所,使用電動或非電動機具製造飲料品之原料或半成品裝入自動混合販賣機製造銷售者。
該局曾查獲某知名連鎖飲料品加盟體系,購置機器設備設立中央工廠,產製各種茶類包裝飲料品,提供下游加盟商販售,未辦理貨物稅廠商及產品登記,除補徵貨物稅外並核處罰鍰。
該局呼籲,廠商如設廠使用機具製造茶類飲料品,則該飲料品屬貨物稅課稅範圍,應於開始產製前,至國稅局辦妥貨物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依規定繳納貨物稅,以免受罰。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陳松穗分局長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800
撰稿人:王俊堯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