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於111年1月1日出租房屋予B公司,收取押金100萬元,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0.78%,每月押金設算利息650元(含稅;100萬元0.78%/12),A公司應按月開立銷售額619元及稅額31元之統一發票予B公司。或可選擇按年計算押金利息7,800元,於111年1月開立銷售額7,429元及稅額371元之統一發票予B公司。
該局提醒營業人,出租財產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相關規定,倘押金未依規定設算利息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因漏報而受罰。至於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規定之營業人,仍應按月計算銷售額。
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聯絡人:謝昆忠主任 聯絡電話:(07)3522491分機5000
撰稿人:江健銘 聯絡電話:(07)3614112 分機5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