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說明,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在全球擴散,許多企業受疫情衝擊,造成營業收入減少及成本費用增加,進而影響獲利。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如採核實計算損益者,可按實際收入及成本費用計算全年及課稅所得額,如實反映企業受疫情影響之獲利情形,所負擔的營所稅稅額得以減少,但是營利事業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申報者,係按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乘以適用之純益率計算全年所得額,並無法反映因疫情影響獲利率降低之情形,考量受疫情嚴重影響營利事業的營運狀況,財政部於111年1月20日訂定發布「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增訂前揭規定。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營業收入淨額為250萬元,其經營行業別之110年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為6%,因110年度營業收入淨額250萬元較109年度核定營業收入淨額500萬元減少達50%〔(250萬元-500萬元)/500萬元〕,符合受疫情影響之適用條件,因此,甲公司於申報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時,可按純益率4.8%(即6%×80%)計算全年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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