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之租稅協助措施
(一)領取疫情補助,免納所得稅
營利事業受疫情影響而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肺炎紓困特別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該各項補助應列為取得年度之免稅收入,於辦理所得稅申報時,自行依法調整減除該筆免稅收入;另紓困租稅措施減免所得額亦不納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計算。
(二)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
營利事業依肺炎紓困特別條例第4條規定給付員工防疫隔離假或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期間之薪資,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列報薪資費用外,填寫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明細表第A31頁,並檢附員工請防疫隔離假、防疫照顧假及疫苗接種假之假單或請假紀錄、薪資金額證明及得請假之證明文件〔如:各級衛生主管機關開立之居家隔離(檢疫)通知書、集中隔離(檢疫)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再填報於結算申報書第1頁第133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金額」列為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項目。
(三)受疫情影響,擴大書審純益率得予調減
110年度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之營利事業,因受疫情影響,110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109年度或108年度任一年度減少達30%者,其適用該要點之純益率標準,得按該純益率標準之80%計算。
二、房地合一稅申報注意交易日
(一)配合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營利事業交易房地之交易日在110年6月30以前或同年7月1日以後,其課稅範圍、稅率及申報方式有所不同。因此,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要特別注意房地的取得日及交易日,正確填報交易明細表第C1頁「110年6月30日以前交易符合110年4月28日修正 公布前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規定房屋、土地、第24條之 5第4項規定股權之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第C1-1頁「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符合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之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及第C1-2頁「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符合110年4月28日 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房屋、土地之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以計算房地交易所得額及其應納稅額。
(二)配合今年2月22日修正發布「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規定,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額,包含分開計稅之房地交易所得,計算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時,仍應將該房地交易所得額及其應納稅額併同納入計算。
三、為落實簡化及節能減碳,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租稅減免明細表、關係人交易明細表及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揭露資料、其他申報書表、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封面等,不印製提供訂本式附冊,營利事業如需要使用上開申報書表,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熱門焦點/營利事業所得稅報稅專區項下載表單,依式填寫後併同申報;亦可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之各申報書表,直接於線上建檔及申報。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多多利用網際網路辦理結算申報並繳納稅額,不僅防疫避免受感染風險,亦能省時又省力,快速又有效率完成結算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顏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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