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購買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又依所得稅法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以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全額認列費用,不受金額限制;但如係對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則得認列費用之金額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0年度購買20萬元及30萬元之防疫物資分別捐贈與甲公立醫院及財團法人乙醫院,因對甲公立醫院之捐贈20萬元屬對政府之捐贈,其購買防疫物資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且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得全額認列捐贈費用,不受金額限制;而對財團法人乙醫院之捐贈30萬元,因非屬對政府之捐贈,其購買防疫物資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至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因乙醫院為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團體,A公司得列報之捐贈費用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捐贈防疫物資,除注意營利事業所得稅捐贈費用限額之規定外,亦應檢視統一發票之扣抵情形,如有發現不合,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詹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