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表示,依據貨物稅條例第2條規定,在國內產製應稅貨物,應於出廠時課徵貨物稅;應稅貨物在廠內供消費者,須「視為出廠」。因此,應稅飲料品在廠內供消費或出廠,如不符合免稅規定,不論是「銷售」、「贈與」或「無償貸與」,均應依法課徵貨物稅。
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及財政部相關函釋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的貨物無償移轉他人者,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但為簡化作業,若無償移轉的貨物係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的贈送樣品等,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產製廠商注意,應稅飲料品在廠內提供消費,不論是免費或付費,均應「視為出廠」申報繳納貨物稅;如提供免費試喝,以刺激買氣,係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的贈送,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
以上說明如有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諮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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