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合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機關或團體交易房地之交易日在110年6月30日以前或同年7月1日以後,其課稅範圍、稅率及申報方式有所不同。因此,機關或團體於辦理結算申報時,要特別注意房地的取得日及交易日,正確填報交易明細表第13頁「110年6月30日以前交易符合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前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規定房屋、土地之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第13-1頁「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符合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之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及第13-2頁「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符合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房屋、土地之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以計算房地交易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二、機關或團體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但在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仍應按其補助性質列報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或「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並計入收支比例計算,如未符合免稅適用標準規定應課徵所得稅者,再於計算課稅所得額時列為減除項目。
三、機關或團體投資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論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均應列報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項目,並計入其所得額,依免稅適用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四、機關或團體的基金及各項收入,除零用金外,均應存放於金融機構,或購買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或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受益憑證,或運用於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項目。
五、機關或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應依免稅適用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課徵所得稅;其前10年內各期核定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准比照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如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得自110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中扣除。
該局提醒機關或團體,請多利用網路於期限內完成結算申報及繳納稅款,網路申報應檢送之相關附件資料及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應於今年8月1日前將資料寄交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亦可於今年7月29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機關團體)軟體上傳送交。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張股長 06-2223111轉8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