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自111年5月1日開始受理,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提供申報軟體供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稱機關或團體)使用,請多利用網路辦理申報及上傳附件資料,節省申報時間及人力,降低臨櫃報稅人潮群聚風險。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財政部於111年4月28日公告,將110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由原本111年5月1日至5月31日,展延為5月1日至6月30日。配合申報及繳稅期限展延,營利事業及機關或團體採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應檢送之相關附件資料及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亦一併展延至111年8月1日前將資料寄交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前述資料亦得於111年7月29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即網路申報軟體)上傳送交。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除應如期辦理申報並繳納稅款外,還要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書,倘未能如期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書或逾期繳納稅款,將被視同普通申報案件處理。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採用藍色申報、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及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採用擴大書面審核方式申報案件,倘於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內(111年7月1日至3日)繳納稅款,雖然未逾3日不加徵1%滯納金,但仍屬逾期繳納稅款案件,將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盈虧互抵或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之規定;另申報案件如經國稅局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依財政部106年6月8日台財稅字第10600500620號令規定,視為如期繳清稅款,但只要核准延期繳納稅款未依展延後期限繳納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納稅款未按期繳納,該年度結算申報案件應視為普通申報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處理,不得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或擴大書面審核,營利事業須特別注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務必如期完成申報並繳清稅款,如因受疫情影響,或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一次繳清應納之結算稅額,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各分局、稽徵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若採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可以透過網路申報軟體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進行線上申請作業。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葉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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