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購買業務上使用之貨物所取得之進項憑證,如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若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5月10日至乙公司經營之網路購物平臺訂購電器1批,已將所取得乙公司該筆交易銷售額200萬元及稅額10萬元之電子發票,於111年5-6月期營業稅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經該局查獲甲公司已於購買翌日(同年月11日)至該網路購物平臺取消該筆交易,卻未自行至該平臺列印乙公司開立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及漏未將該筆進貨退出金額申報扣減進項稅額,致有逃漏營業稅情形,經該局補稅並處罰鍰。甲公司不服,主張其一時疏忽漏報,請准予免罰云云,申經該局復查決定駁回在案。
該局提醒,為減少上述網路交易漏報營業稅情形,建議營業人事先申請「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帳號及密碼後,即可隨時利用該平台查詢進銷項之電子發票功能,自行與帳載資料核對有無漏報進貨退出或折讓,避免上開之錯誤。萬一已發生漏未扣減進貨退出或折讓之進項稅額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調查前,請儘速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補繳所漏稅額及加計利息,可免除處罰。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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