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今(15)日發布「稽徵機關核算111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111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及「111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下稱其他所得者)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財政部說明,109年度起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致收入減少、費用增加,使費用占收入之比重增加,該部訂定109年度及110年度上開費用標準時,增訂適用之費用率得予調增之租稅協助措施。考量111年度COVID-19疫情持續嚴峻且本土確診病例大幅增加,111年度有賡續提供上開租稅協助措施之必要,故適度調增111年度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費用率如下:
一、醫事人員屬防疫前線,需採取更高規格防疫措施,有其特殊性,爰「醫事人員」各項收入適用之費用率得按費用標準之118.75%計算〔例如:西醫師全民健康保險(下稱健保)收入之費用標準由每點0.8元提高為0.95元,掛號費收入之費用標準由78% 提高為93%〕;又藥師之健保收入(含藥費收入)適用之費用率,由94% 提高為97%。上開「醫事人員」適用之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無須個別舉證其受疫情影響情形,亦無適用條件限制。
二、「非醫事人員」部分,考量111年度因應疫情提供之延分期繳納稅捐協助措施及經濟部補助受疫情影響企業收入減幅評估標準與110年度相同,且受影響程度與防疫前線之醫事人員有別,爰維持年度收入總額減少達30%者適用之費用率得按費用標準之112.5% 計算(例如:私人辦理補習班收入之費用率由50% 提高為56%)規定,並放寬111年度收入總額比較基礎,即111年度收入較「110年度、109年度或108年度任一年度」減少達30%者,得適用調增後之費用率,以合理反映業者受疫情影響營運情形,並減輕其所得稅負擔。
財政部表示,執行業務者或其他所得者,111年度受疫情影響,其採收入減除相關費用核實計算損益,並能提示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供調查者,可依帳證及相關規定核實認定;其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得依上開收入及費用標準申報111年度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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