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企業給付員工接受後備軍人召集請假期間的薪資,依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規定,自111年1月1日起,得就該薪資金額的150%,自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南區國稅局說明,該薪資加成減除措施是考量企業員工接受後備軍人召集期間,將影響營利事業營運及人力調配,為兼顧國家安全及減少雇主負擔,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第8條規定,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員工依該條例第7條規定接受召集請假期間的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的15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額中減除,而且,加成減除部分,也不列為營利事業及個人基本所得額的加計項目。本項租稅優惠實施,自111年1月1日起,年限為8年,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1次,並以8年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聘僱甲君月薪總額為6萬元,如甲君於111年間接受後備軍人召集共14日,召集期間遇例假日4日,甲君請假日數為10日,A公司就甲君請假期間的給付薪資2萬元,除列報薪資費用外,還可以適用薪資加成減除金額1萬元(2萬元×50%)。
該局進一步說明,企業申請適用本項租稅優惠的薪資金額應扣除政府補助款部分,並以國稅局核定數為準。為避免同一薪資費用重複享有租稅優惠,如該薪資金額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的租稅優惠,例如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的薪資費用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優惠,就不得重複適用召集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另外,本項租稅優惠可減除的金額,以減除當年度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的課稅所得額至零為限,如計算課稅所得額為負數者,就不得再適用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的規定。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欲適用本項租稅優惠的營利事業,於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教育召集令或申請參加後備軍人志願短期在營服役的契約證明文件、召訓機關或部隊開立的解除召集證明文件、請公假的請假紀錄、薪資金額證明及依規定計算的明細表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以免無法適用,影響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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