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基於國際間互惠免稅原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與持有外交部核發之「免徵營業稅證明卡」及身分證明文件(外交官員證、國際機構官員證、外國機構官員證)者,應按銷售價格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收款並開立零稅率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中區國稅局說明,營業人依上開規定開立之零稅率統一發票,應於「買受人」及「備註」欄分別載明駐臺外交機構或人員名稱及「免徵營業稅證明卡」上之『免稅證證號』,並由負責採購業務或享受免稅待遇之買受人於銷售憑證上簽名(開立電子發票或雲端發票之營業人可請買受人於銷售明細表上簽名)。舉例說明:應稅商品定價3,000元,內含143元〔3,000-(3,000/1.05)〕營業稅,銷售與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應開立總金額2,857元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並依上述開立方式之規定載明及簽名,發票上勾註「零稅率」。
中區國稅局提醒,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零稅率發票不得兌領統一發票中獎獎金。詳細資訊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ca.gov.tw)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業稅>「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專區」查看。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廖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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