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與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可適用零稅率,並應開立零稅率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與持有外交部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免徵營業稅證明卡(下稱免稅卡)之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應開立零稅率統一發票,且於買受人名稱欄載明各該機構名稱,並於憑證備註欄載明該「機構免稅卡」字號,由各該機構指派負責經手採購免稅業務官員簽字,據以申報適用零稅率。
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應稅貨物定價新臺幣(下同)2,100元(內含100元營業稅),當銷售與持有外交部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免稅卡之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時,應扣除內含之100元營業稅後之金額收款,於買受人名稱欄載明該機構名稱,並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該免稅卡字號,由該機構採購人員簽字,開立總金額2,000元之零稅率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與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應就銷售價格扣除內含營業稅之金額收款,開立零稅率統一發票。又駐臺外交機構人員取得之零稅率統一發票如有中獎,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1項第6款規定,營業稅稅率為零之統一發票,不適用給獎規定,故不得兌領中獎獎金。
(聯絡人:銷售稅組呂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