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制度於112年度施行,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下稱CFC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CFC當年度盈餘在一定基準以下者,可適用微量門檻,免依CFC制度認列投資收益。
該局說明,考量徵納雙方遵循成本,排除獲利微小之外國企業適用CFC制度,故於CFC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下同)700萬元以下,免認列CFC投資收益。但屬中華民國境內同一營利事業直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且不符合有實質營運活動要件之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為正數且逾700萬元者,仍應就各該當年度盈餘為正數之CFC,依CFC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認列CFC投資收益。值得注意的是,CFC在1會計年度之營業期間不滿1年者,適用微量門檻限額時,應按營業月份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其全年之盈餘或虧損認定之。營業期間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算。
該局舉例,甲公司之CFC於112年4月17日設立,經核算該CFC112年度盈餘為600萬元,因4月份之營業期間不滿1個月,以1個月計算,所以當年度營業期間為9個月,換算CFC當年度盈餘為800萬元[600萬元÷(9/12)=800萬元],超過微量門檻限額700萬元,甲公司應依CFC辦法規定認列該CFC之投資收益。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揭露CFC相關資訊,倘CFC符合豁免規定,仍須檢附CFC符合豁免要件之相關文件,並依限申報,以維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歐股長 06-2298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