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財政部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於113年7月15日三讀通過,總統於同年8月7日公布。依該法第126條第2項規定,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該部業報請行政院並經核定自114年1月1日施行。
財政部說明,本次修法主要變革在於修正扣繳義務主體,114年1月1日以後給付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89條第3項規定之所得者,應由下列修正後之扣繳義務人承擔扣繳義務,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與填發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作業;如有違反規定情形,亦由該等扣繳義務人承擔處罰責任:
一、現行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等給付薪資、利息等扣繳範圍之所得,係由事業負責人、機關、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擔任扣繳義務人,本次修法後,將由該給付所得之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等本身作為扣繳義務人,使權責相符。
二、為完備法制規定,本次修法定明行政法人給付扣繳範圍所得,及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因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所為「支出」致有給付扣繳範圍所得,由該行政法人或受託人擔任扣繳義務人。
三、破產財團及執行業務者之事務所非屬給付義務主體,維持由給付所得之破產管理人及執行業務者擔任扣繳義務人。
財政部表示,配合本次新制扣繳規定自114年1月1日施行,該部刻配合修正相關子法規、書表及資訊系統,並請各地區國稅局加強宣導,以利新制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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