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佳節將至,企業老闆送禮之進項憑證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規定,營業人購入貨物及勞務,用於交際應酬、酬勞員工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因此,營業人舉辦具交際、聯誼性質之活動,或購入禮品贈送客戶或員工所取得統一發票之進項稅額,皆不得列報扣抵銷項稅額;如原購入供銷售貨物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日後轉用於交際、酬勞員工者,應依同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視為銷售」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中秋節時,購入電扇10台作為慰勞員工之禮品,其取得統一發票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於餽贈員工時免視為銷售、免開立統一發票;該公司另自其倉庫取出原購買供銷售之腳踏車10輛,轉為對績效特優員工之獎勵使用,則應依上述視為銷售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於申報營業稅時,應逐筆檢視進項統一發票,剔除屬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等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統一發票,以免誤扣抵銷項稅額,造成虛報進項稅額之逃漏營業稅情事。營業人如發現有申報錯誤情形,在未經檢舉或未經國稅局調查前申請更正該期營業稅申報書,並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該局籲請有申報錯誤之營業人儘速申辦更正。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黃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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