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興建或購置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依規定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於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或申請更正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次日起3年內,將該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始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部分,應補繳已減除或退還稅款,並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與「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將該實質投資金額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若於申報後始完成投資者,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依規定格式並檢附投資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或申請更正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次日起3年內,如將以當年度盈餘興建或購置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轉借、出租、轉售 、退貨或變更原始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部分,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並自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限屆滿之次日或領取退稅款日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將111年度購置建築物支出1,200萬元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經查得該公司將該建築物出租予其他公司使用,因未符合前揭實質投資項目須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規定,故不得列為110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除應剔除補稅外,並應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列報110年度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項目,不得包含110年度之實質投資金額,須符合以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完成投資者(即111至113年度)、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且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100萬元等要件,更正申報則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提出申請,以免影響自身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疑問 ,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郭芷倩
電話:(04)23051111轉7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