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今(19)日第3921次院會討論通過「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授權地方政府得停徵藝文活動與競技比賽課稅項目之娛樂稅及調降部分課稅項目之法定稅率上限。
財政部說明,112年娛樂稅稅收為新臺幣18.9億元,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2條規定,娛樂稅為直轄市及縣(市)稅,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娛樂稅之收入全部給該鄉(鎮、市),以支應地方各項建設及公共服務,為地方政府重要財源。考量經濟社會環境變遷及娛樂行為變化,兼顧地方政府發展藝文活動及競技比賽以帶動經濟發展需要,且保留地方政府財政自主空間,爰參酌外界及地方政府意見,擬具「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授權地方政府得視產業發展需要、特定政策目的及衡酌財政狀況,停徵藝文活動及競技比賽課稅項目之娛樂稅。
二、現行以財政部核釋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應課徵娛樂稅之課稅項目,修正為以財政部公告方式辦理。
三、參酌現行地方政府規定之徵收率,調降部分課稅項目之法定稅率上限。
四、配合地方制度法規定用詞,將徵收率及徵收細則報請財政部「核備」修正為「備查」。
財政部表示,上開修正草案經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後,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期儘速完成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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