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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發布「購買新小型汽機車及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

 

財政部於今(12)日與經濟部會銜修正發布「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名稱並修正為「購買新小型汽機車及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下稱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以利依循。

財政部表示,今(114)年9月5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下稱本條文),已於同年月7日施行,為實務作業運作順利,爰修正本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本條文增訂新購小型(2,000cc以下)小客車、小型 (150cc以下)機車每輛最高減徵貨物稅新臺幣(下同)5萬元、2千元實施期限至119年12月31日,增訂下列規定:
 
(一)購買新小型汽機車得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之條件、實施期限、應檢附書表及證明文件;倘採網際網路申請退稅,免附證明文件。
 
(二)產製廠商或進口人應自新領牌照登記書所載發照日期之次日起算6個月提出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惟於本辦法發布生效日前符合條件者,得自本辦法發布生效日之次日起算6個月申請退稅。
 
二、配合本條文修正延長中古汽車、機車汰舊換新,每輛最高減徵貨物稅5萬元、4千元措施之實施期限至119年12月31日,修正施行期間,並刪除相關過渡期間規定。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近期有民眾詢問其於今年9月7日至本辦法發布生效日間購買小型小客車、小型機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是否影響其申請退稅期限。該部說明是類案件依本辦法第5條規定,自今年11月14日之次日起6個月內均可申請退還新車貨物稅,不影響退稅權益;民眾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向國稅局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
消費稅組:游科長忠信
聯絡電話:02-23228139

發布日期:2025-11-13  點閱次數: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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