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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應於規定期限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發活動及專案支出認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選擇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抵減方式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最近3年內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者,其研究發展之支出如欲申請適用投資抵減,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與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項目有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資格條件及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符合適用規定之認定。另若有:(1)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2)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3)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4)與國內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發展所為之支出,欲申請專案認定者,應併同研究發展活動認定之申請,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該局舉例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之會計年度屬曆年制者,其114年度研究發展支出如欲適用投資抵減,應自115年2月起至5月底止(115年5月31日為星期日,順延至115年6月1日)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及專案認定;申請日之認定以申請文件送達之日為準;其郵遞者,應以掛號寄送,並以交郵當日之郵戳日期為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114年度研究發展支出如欲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之投資抵減,應注意於上開規定期限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研究發展活動及專案支出認定之申請,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利。
 
(聯絡人:營所稅組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84)

發布日期:2026-02-26  點閱次數: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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