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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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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114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財政部於今(4)日訂定發布「114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適用於計算舊制之房屋交易所得。

財政部表示,我國自105年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屬新制課稅範圍,應以房地實際成交價格為基礎計算房地交易所得課稅;個人出售之房屋如非屬新制課稅範圍,應適用舊制,即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房屋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課稅。
 
財政部說明,個人出售適用舊制之房屋,應依實際交易金額核實計算所得;其未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或無法證明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114年度稽徵機關應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一、房地總成交金額或每坪單價達下列「一定金額門檻」者,應以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20%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114年度下列「一定金額門檻」與113年度相同:
 
(一)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新臺幣(下同)6,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以不含車位房地總成交金額除以不含車位房屋所有權登記總坪數計算)120萬元以上。
 
(二)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4,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75萬元以上。
 
(三)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3,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50萬元以上。
 
(四)其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2,2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35萬元以上。
 
二、未達前述「一定金額門檻」者,應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率(詳附件)計算其房屋交易所得額。該比率由各地區國稅局實地調查並按區域適度分級訂定,114年度考量部分地區經濟發展程度及與鄰近地區衡平,分別調增該等地區之所得額標準1%至5%,以反映地區差異及市場行情。
 
財政部表示,114年度適用舊制課稅之房屋交易所得設算標準係參照當年度實際經濟情況及房屋市場交易情形核定,以期設算所得更貼近實際所得。納稅義務人於稽徵機關調查時,如認為設算所得額高於實際所得額,惟因年代久遠未完整保存原始取得成本資料者,得請稽徵機關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1條規定協助查明,俾使適用舊制之房屋交易所得者合理負擔其所得稅負。
 
附「114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新聞稿聯絡人:蔡科長博聿,聯絡電話:2322-8423
pdf 114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發布日期:2026-03-05  點閱次數: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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