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今(115)年5月1日至6月1日,為協助營利事業順利完成申報,特整理結算申報應注意事項,提醒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留意。
項 目 | 說 明 |
簡化申報流程 | 申報書第2頁「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屬第1頁「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118欄之計算頁次,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會計師於第1頁核章,效力已涵蓋相關申報內容,爰刪除第2頁「簽證會計師蓋章」欄位。 |
租稅優惠措施 | 一、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規定,除全新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外,新增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與節能減碳投資抵減項目,投資抵減支出金額上限並由新臺幣(下同)10億元提高至20億元。營利事業應於規定期限內登錄經濟部系統完成線上申辦作業,並應於結算申報期限內,依式填報相關書表及檢附證明文件,始得適用投資抵減獎勵。 二、修正「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規定,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捐贈(在1,000萬元額度內),或對經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經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捐贈金額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加成減除由150%提高至175%,惟須於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填報相關書表並檢附證明文件,才能享有該租稅優惠。 |
CFC申報須知 | 一、依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課稅規定,須申報CFC投資收益者,應填列申報書第1頁第137欄及第B7頁等相關書表。 二、申請延期提示文據:可於第B7頁A9欄「是否申請延期提示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勾選併同本次申報案件申請延期提示文據(如有多家CFC須各別勾選申請),得延期至今年12月1日前送交,免逐案申請。如經核准,將以公告代替核定函送達。 |
適用盈虧互抵 | 一、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應於法定申報期間內申報繳納稅款,並如期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方可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適用盈虧互抵。 二、未於前揭期間內申報繳納,或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逾期送交,將視同普通申報案件,無法適用盈虧互抵之規定。但逾期繳納未符合稅捐稽徵法第20條第1項應加徵滯納金規定者,得視為情節輕微,仍得適用。 |
附件資料送交 | 完成網路申報後,如應檢送相關附件資料(如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租稅減免證明文件等)者,可以下列方式提供: 一、附件上傳:115年5月1日至115年6月29日,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網路申報軟體)上傳。 二、紙本(或經掃描後以光碟片代替)應於115年6月30日前送交。 |
該局進一步說明,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表,可至中區國稅局官網(https://www.ntbca.gov.tw)「分稅導覽/營所稅/書表檔案下載」查詢運用。該局也鼓勵多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即網路申報軟體)辦理申報,落實節能減碳,免舟車勞頓之苦。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曾詩涵
電話:(04)23051111轉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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