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版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 認識本會
    • 成立緣由
    • 何謂記帳士
    • 理事長的話
    • 組織架構
    • 公會章程
    • 各委員會組織規程
    • 公會位置圖
  • 教育訓練
    • 線上報名
    • 報名流程
  • 相關法規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記帳士相關法規
    • 商工相關法規
    • 租稅法規
    • 會計法規
  • 會員名冊
  • 會務活動
    • 會務剪影
    • 社團組織
  • 檔案下載
    • 工商及稅務等書表
    • 各委員會相關書表
    • 商業會計法修法
    • 執業相關書表
  • 相關連結
    • 財政部經濟部單位
    • 地方稅務機關
    • 友會連結
    • 其他單位
    • 會員網站連結
    • 好站連結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會員專區

稅務訊息

首頁>訊息公告>稅務訊息


營利事業出售因合併取得消滅公司原持有之有價證券,其出售成本之認列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處分因合併而取得消滅公司原持有之有價證券,應以合併取得該有價證券之成本,計算處分損益。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65條規定,營利事業在解散、廢止、合併、分割、收購時,其資產之估價,以時價或實際成交價格為準。是以,存續公司取得消滅公司之資產,應按合併日之時價或實際成交價格重新估價,作為資產取得成本據以入帳,嗣後出售資產時,以該成本計算出售損益。因此,存續公司處分因合併而取得消滅公司原持有之有價證券,應以存續公司合併取得該有價證券之成本作為出售成本,認列處分損益,而非以消滅公司原始取得該有價證券成本作為計算基礎。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之證券交易損失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經核其內容係出售因合併而取得消滅乙公司原持有國內丙公司股票之損失,惟進一步查核發現甲公司計算處分損益時,誤以乙公司原始取得丙公司股票成本1億5,000萬元作為出售成本,而非以甲公司合併取得該股票之成本3,000萬元作為出售成本,致短漏報證券交易所得1億2,000萬元(列報出售成本1億5,000萬元-核定出售成本3,000萬元),該局乃核定證券交易所得1億元(申報交易損失-2,000萬元+短漏報交易所得1億2,000萬元),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計入基本所得額,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出售因合併而取得之資產,於計算處分損益時,應特別留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因短漏報處分所得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營所稅組林審核員;電話02-23113711分機1221)

發布日期:2026-05-26  點閱次數:16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TOP
  • BACK

網站瀏覽人次:36057232    更新日期:2026-05-29
本會交通地圖地址: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民權路81號3樓   電話02-29606596   傳真02-29606518   mailacc.taipei@msa.hinet.net
建議使用IE 7.0或FireFox 13.0以上瀏覽器及1024x768之解析度觀看本網站  版權所有 ©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