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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網紅課徵綜合所得稅輔導期限將至,課稅重點一次看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114年12月23日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下稱作業規範),個人於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下稱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下稱個人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之勞務收入(包括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或其他類似收入,下稱網紅收入),且非屬應辦理稅籍登記者,其取得上開收入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之執行業務收入(表演人),依其提供勞務之交易流程與我國經濟關聯性及利潤貢獻程度,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個人網紅提供表演勞務,透過平臺接收及觀眾觀看,才算完成勞務提供,其交易流程可能涉及境內及境外,其自平臺取得網紅收入可按簡易方式(如附表)或提供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收入(即全部網紅收入×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個人網紅為我國境內居住者,其屬「我國來源網紅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所得,應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稅,另「非我國來源網紅收入」部分,減除相關成本費用之所得,則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海外所得;個人網紅非我國境內居住者,其我國來源網紅收入由扣繳義務人按執行業務所得扣繳率20%扣繳完稅。
 
舉例說明,境內網紅甲君為我國境內居住者,在境外平臺分享創作,取得網紅收入新臺幣(下同)10萬元,其中源自境內觀眾部分8萬元,按境內利潤貢獻程度100%;源自境外觀眾部分2萬元,境內利潤貢獻程度50%。據此,計算我國來源收入為9萬元〔=8萬元×100%+2萬元×50%〕,並以114年度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費用率45%,計算我國來源所得4.95萬元〔=9萬元×(1-45%)〕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另就非我國來源所得0.55萬元〔=(10萬元-9萬元)×(1-45%)〕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境內平臺及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平臺為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自115年1月1日起,給付個人網紅屬我國來源網紅收入時,應依規定扣繳稅款並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
 
該局提醒,考量作業規範實施初期,平臺及個人網紅恐不熟悉相關規定,爰115年6月30日以前為輔導期間,該期限前平臺及個人網紅有未依規定辦理扣繳及完納所得稅者,免依稅法規定處罰。該局籲請平臺及個人網紅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及繳稅。如有相關問題,歡迎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網紅課徵綜合所得稅專區」線上查詢,或利用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許副組長 06-2223111轉8061
pdf 附表

發布日期:2026-06-09  點閱次數: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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