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版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 認識本會
    • 成立緣由
    • 何謂記帳士
    • 理事長的話
    • 組織架構
    • 公會章程
    • 各委員會組織規程
    • 公會位置圖
  • 教育訓練
    • 線上報名
    • 報名流程
  • 相關法規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記帳士相關法規
    • 商工相關法規
    • 租稅法規
    • 會計法規
  • 會員名冊
  • 會務活動
    • 會務剪影
    • 社團組織
  • 檔案下載
    • 工商及稅務等書表
    • 各委員會相關書表
    • 商業會計法修法
    • 執業相關書表
  • 相關連結
    • 財政部經濟部單位
    • 地方稅務機關
    • 友會連結
    • 其他單位
    • 會員網站連結
    • 好站連結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會員專區

稅務訊息

首頁>訊息公告>稅務訊息


小規模營業人給付薪資、租金等所得,仍應依法辦理扣繳及申報

 

年輕人自行創業正夯,在辦理獨資或合夥商號的稅籍登記後,因規模較小、每月銷售額未達新臺幣(以下同)20萬元,經國稅局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雖然是做小本生意,也要承租店面或聘請員工等,年度中有給付薪資、租金或其他各類所得時,小規模營業人(獨資或合夥商號)就是法定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92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等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有不少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誤認為其稅捐都是國稅局核定,無稅法上應辦理的申報義務,以致給付所得時,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或申報而遭處罰。該局舉例說明:陳小姐獨資創業開設服飾店,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112年度向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房東承租房屋,在每次給付租金28,000元時,應按給付金額10%扣取稅款2,800元,並在次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所扣稅款向公庫繳納,另應於次年1月底前(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免繳憑單申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完成上一年度扣(免)繳憑單申報。陳小姐因未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經查獲後,除補繳稅款外,並依法受罰。
 
該局再次提醒,營業人不論規模大小,只要給付各類所得,即應依法履行扣繳及申報義務,並無免用統一發票即可免除扣繳義務人的責任。若發現有未辦理扣繳所得稅款或申報情形,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補辦扣繳及申報,以適用相關減罰規定。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法務組
聯絡人:徐宜畇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50
撰稿人:李金燕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58

發布日期:2026-07-08  點閱次數:26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TOP
  • BACK

網站瀏覽人次:36996593    更新日期:2026-07-13
本會交通地圖地址: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民權路81號3樓   電話02-29606596   傳真02-29606518   mailacc.taipei@msa.hinet.net
建議使用IE 7.0或FireFox 13.0以上瀏覽器及1024x768之解析度觀看本網站  版權所有 ©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