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版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 認識本會
    • 成立緣由
    • 何謂記帳士
    • 理事長的話
    • 組織架構
    • 公會章程
    • 各委員會組織規程
    • 公會位置圖
  • 教育訓練
    • 線上報名
    • 報名流程
  • 相關法規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記帳士相關法規
    • 商工相關法規
    • 租稅法規
    • 會計法規
  • 會員名冊
  • 會務活動
    • 會務剪影
    • 社團組織
  • 檔案下載
    • 工商及稅務等書表
    • 各委員會相關書表
    • 商業會計法修法
    • 執業相關書表
  • 相關連結
    • 財政部經濟部單位
    • 地方稅務機關
    • 友會連結
    • 其他單位
    • 會員網站連結
    • 好站連結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會員專區

稅務訊息

首頁>訊息公告>稅務訊息


營利事業以實質投資列報未分配盈餘減項,應減除政府補助款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企業投入營運發展及提升產業競爭力,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營利事業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進行實質投資,且達一定金額者,投資金額可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惟該等投資支出如取得政府補助款,則應自實際投資金額中減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及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規定,營利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以當年度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且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得將該實際支出金額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該實際支出金額係以營利事業興建或購置成本減除政府補助款後之餘額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提升節能效率及整體營運表現,於113年間以112年度盈餘購置空調、照明等符合節能規定之設備合計450萬元,並取得節能設備補助40萬元,甲公司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列報112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金額時,因40萬元為政府補助款,甲公司未實際支出,故僅得填報410萬元。
 
該局提醒,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之實質投資金額,應扣除政府補助款,以營利事業實際負擔之金額認定,而非原始支出總額。營利事業應先檢視相關投資項目受有補助款情形,以免因申報錯誤遭調整補稅。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0

發布日期:2026-07-24  點閱次數:43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TOP
  • BACK

網站瀏覽人次:37428226    更新日期:2026-08-05
本會交通地圖地址: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民權路81號3樓   電話02-29606596   傳真02-29606518   mailacc.taipei@msa.hinet.net
建議使用IE 7.0或FireFox 13.0以上瀏覽器及1024x768之解析度觀看本網站  版權所有 ©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